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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旅客丁昌祥告北京铁路局站票坐票不应同价一案闹得沸沸扬扬,重庆律师王彦又至铁道部部长一封公开信,提出火车站票坐票价格相同不合理的观点。这两件事情曾引起很大的轰动,受到了全国众多网友网民的转载与讨论,也在法律界引起了不小的波澜,成为了当时乃至现在大家都热衷的话题…… 此二人的观点其实大家都很清楚,其依据也很简单,无非就是站票和坐票的服务级别不一样,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建议二者不取同价,应该有一个档次差别。其中,王彦律师更是搬出了一系列的证据,“首先,据《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的规定,铁路客货运输作为我国重要公用事业,其价格是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其中,政府定价的依据是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确定的。根据《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将火车车票的概念确定为:客票和附加票,其中客票包括硬座票和软座票两种;附加票包括加快票、卧铺票和空调票。这就是说,站票作为旅客乘车的凭证,我们却无法找到其价格制定的法律依据。” 对于此问题,本人有如下观点供大家参考: 首先从最基本的合同讲起,乘客明知是无座票而且也悉知价格而自愿选择购买,即对铁路局的邀约表示承诺,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且双方已经自愿履行了各自的合同义务。在义务的履行过程中原告要求变更合同价款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其次,我们从铁路交通运输的本质谈起。交通运输,其服务是承运人或货物进行实际地理的位移,其主要负责所运人群及货物的从A地到B地的迁徙,在迁移途中的其他服务都属于伴随服务,处于次要的位置。在火车运输过程中,运输组织提供的所有服务,包括交通广播、提供食物、座位乃至于卧铺座位都属于运输过程中的伴随服务,都是为了主要目的(迁移)服务的。因此,由座位问题引起的纠纷都属于运输过程中的瑕疵,不应该被升级为王彦律师所谓的“人文关怀”问题…… 再者,针对有人提出的不该出售无座票问题,本人认为荒诞而可笑,铁路运输是为更多的人提供更多的方便,达到人员的合理流动,如果不增加无座票势必会造成人员的流动受阻,也使火车的运输能力有所下降,既浪费了资源,又造成了社会的混乱,于情于理都是讲不通的。 最后,我们后退一步来假设一下,假设真的调整坐票和无座票的价格,让它们价格不再相同,那要怎么调整?几乎所有的人都会说无座票的价格降低,在坐票的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无座票的价格有所下降,肯定不会有人提议无座票价格不变而提高坐票的价格,这我们也就都明白了,大家之所以关注这个问题都是从私人的角度出发的,就是为了给自己多省下几个钱,对于他们来说,运输免费才是最好的解决方案呢…… 假如火车真的区分了坐票和无座票的价格档次,那么从原则上讲,会不会也给城市公交车带来一种全新的变革呢?到那时,恐怕会真的出现大恐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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