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訾某行为如何定性

2009-03-12 14:23:27 来源:


訾某行为如何定性

    这一段时日, BTV-7的“假包子”以及“假新闻事件”给首都增温不少,更是人们茶余饭后的话柄。纸馅包子让消费者恶心,虚假新闻更是让所有媒体消费者为之呕吐。近日,纸馅包子的“创始人”訾某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将刑拘訾某的理由,定义为他的行为已经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社会舆论对他的抨击还远没有结束,一场关于訾某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的讨论已经悄然拉开了序幕…….. 
    首先,在刑法上并没有与虚假新闻相匹配的条款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三)》中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这条罪名,首先满足的条件必须是编造“恐怖信息”,而本案中该信息的影响是恶劣的,使公众产生了慌乱情绪,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但并没有达到恐怖的程度,因此并不属于恐怖信息。而且,“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条款强调责任人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以“引起一定的社会恐慌”为目的,而本案只是为了引起一时的轰动,其本意不在引起恐慌。因此,把本案定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值得商榷。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然而目前有许多专家将其界定为诽谤罪。从侵犯的客体来看,造假者侵犯了不知情的商贩的人格权和名誉权,客观上该行为给商贩们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使得现在人人谈“包”色变,主观上訾某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追求轰动效应,不惜损害了商贩们的人格利益。无论是从主观的目的还是客观的影响,以及对客体的侵犯,都能够满足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制度是人制定的,不是天生就有的,它会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但大多时候它总会落后现实一拍,因为法律制度往往是为了解决曾经发生过危害的类似案件或预知的将来可能发生的危害事件,而那些无法预知的事件将无法制定成为成文法,这必将造成法律的空白。在刑法相关条文不够细化和明确的情况下,除了司法解释以外,还应该由最高法院就个案通过发布判例的形式,规范一些具有典型性的新问题。也就是在保持成文法体系的情况下,引入判例制度作为补充……如果此案件有幸成为一个判例,那将是中国媒体规范的一个进步,是中国新闻行业之福,更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无论结果怎么样,这都已注定是法律界的一个标志性时刻,这将为我们的法律规范加上一个明确、细化的判例,作为日后发生同类案件审判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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