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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建在邻居窗户上影响通风被判拆除
2010-07-29 14:29:00 来源:
邻里相处四年,纠纷不断,因一家把窗户改成了门,又在其邻居上方装广告门头。邻居认为其做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邻居告上了法庭。7月29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这一邻里关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现年45岁的张树根,于2006年购买了郑州市二七区二马路一套房屋,和现年60岁赵英华做了上下楼邻居。最近几个月,赵英华和张树根关系异常紧张。二人关系不和集中体现在两件事上:1、赵英华房屋上的一个门面广告门头严重影响了张树根家的通风、采光;2、赵英华将窗户改成门,使张树根家存在安全隐患。
事情是这样的,赵英华房屋上方安装有一挂面机面条广告牌,该广告牌与原告张树根房屋阳台下端平齐,在安装广告门头时并未经原告同意,而且张树根发现赵英华私自还将承重墙改成大门,改变了建筑物的结构,使张树根在楼上居住,觉得很没有安全感。二人为这两件事争执不休。张树根见再争执下去,也没有什么结果,于是一纸诉状将房屋房主赵英华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将改造的门恢复为原来的窗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被告赵英华辩称,被告不构成侵权,也不存在经济赔偿。原告购房之前,房屋就是目前状况,被告为房屋所有权人,但房屋已出租给其他人,广告门头是承租人的行为,而不是被告的行为,阳台是封闭的,原告无证据证明在通风、采光问题上,被告给原告造成了侵权。窗户改为门,并不影响安全,且已经改造了10多年,不存在安全威胁、隐患,原告也无相关部门认定安全有影响,原告主张出租房屋受影响无证据证明。
郑州市二七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被告在其房屋上方悬挂广告牌,影响了原告房屋阳台部位的通风,合法有据;原告称被告私自将承重墙改为大门,改变了建筑物的结构,影响了原告房屋的安全,并未举证证明被告所改造部位影响了原告房屋的质量,所以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7月29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赵英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其搭建的广告牌部分予以拆除,驳回原告张树根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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