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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男童食堂烫伤 学校被判赔21万
2009-03-23 10:52:12 来源:
九岁的小兴是北京某学校二年级的学生。2008年7月的一天,小兴在学校食堂被热汤烫伤,后经鉴定为伤残八级。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小兴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2008年7月1日中午,小兴在学校食堂门口排队时,因队伍拥挤,跌倒在盛有热绿豆汤的桶内受伤。后小兴在医院住院治疗56日,经诊断为“烫伤45%Ⅱ度全身多处”。经法医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小兴的父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住院费、伙食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共计24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学校辩称,学校设施安全,没有过错,应分清责任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校未尽上述职责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食堂将热汤桶放置于小学生排队打饭的食堂门口外,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对疏于管理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小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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