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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高速费收成95元 被告公司称是按规定收费
2010-03-01 16:40:46 来源:
杨先生起诉称,2009年11月26日下午四点钟左右,他开车从八达岭高速公路沙河进京口进入,途径清河至上清进京口出后进入免费的五环路。杨先生在上清进京口出时,高速公路的收费人员要求他交纳车辆通行费95元,杨先生认为按里程算,不可能产生这么高的车辆通行费,因此拒绝交纳,但收费人员认为这是按规定在收费,坚决要求杨先生交纳。见到自己车后有大量车辆等待通行,为了不影响交通,杨先生称他被迫交纳了95元的车辆通行费,后经查询,按行驶里程,杨先生只应该交5元的车辆通行费。
杨先生认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该段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有义务按照杨先生的行驶里程收取车辆通行费,因此他将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车辆通行费90元,并赔偿损失90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杨先生的代理人称,收费员之所以要收杨先生95元,是因为杨先生把进高速时拿的卡丢了,因此要按最远距离算,但杨先生认为这种规定是不合理的。
针对杨先生的诉讼请求,被告公司辩称,由于杨先生从八达岭高速上清东收费站驶离,不能提供卡,公司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公路条例》第44条规定及2004年北京市发改委京发改【2004】254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收取杨先生通行费95元,杨先生没有理由要求返还,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庭辩论阶段,杨先生的代理人称,首先,该规定是地方行政法规,与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上位法相悖,首发公司要收95元钱,就要证明杨先生是从高速路的起始点进入的;其次,即使按该地方行政法规,也是规定如果卡片丢失,无法查清实际入口的,才按最远距离收费,但是现有技术完全可以查到实际入口。而被告代理人则坚持认为,杨先生无卡是事实,无卡收费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不需要解释;高速路的出口有录像,入口没有录像,只是识别器。
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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