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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债劫杀司机 抢劫犯姚元有被执行死刑
2010-05-21 10:50:09 来源:
5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为还债劫杀司机后弃尸的抢劫致人死亡案的罪犯姚元有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
罪犯姚元有,男,汉族,1968年2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小学文化,劳务人员。
罪犯姚元有因被他人追讨债款而萌生抢劫之念。2008年8月16日12时许,姚元有购买一把水果刀后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龙腾路口,以接人为由骗租被害人黄某(殁年36岁)驾驶的五菱面包车(价值23600元)前往南宁市江西镇。当车行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新宁镇塘岸那屯路口时,姚元有佯称等人,让黄某将车停靠到路边。姚元有趁黄某不备,持水果刀捅刺黄某右颈部、右前胸等处。黄某挣扎反抗,姚元有将黄踢倒在汽车副驾驶座下并用力踩踏,致黄某右颈内静脉贯通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姚元有从黄某身上搜得诺基亚2626型手机一台(价值365元)和现金680元,然后驾驶载有黄某尸体的面包车返回南宁市区,并将该车丢弃于南宁市长湖路富安居(国际)家居建材广场停车场。
罪犯姚元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姚元有蓄谋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故以抢劫罪判处姚元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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