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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纠纷五年终结 手捧锦旗盛赞法官
2010-03-05 14:05:26 来源:
近日,申请人范先生与女友一起来到顺义法院,将一面书有“恪守公正,促进和谐”的锦旗送到该院执行法官杨洪涛手中,感激他为自己执回了迟延交付长达5年的房子,并且欣喜的向杨法官表示他终于可以与自己相恋多年的女友在新房中结婚了。
这一切源于2008年范先生诉某房地产公司的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范先生诉称:其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4月5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顺义区天竺镇的一套商品房,总价款为292万余元;被告应当在2004年6月30日之前将该房屋交付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房价款,并按被告的要求现场收房。查验时原告发现地下室存在明显的渗漏水现象,遂拒绝收房。被告查找原因并自2004年7月至2007年3月共进行了三次返修,但均未解决房屋漏水问题,致使该房屋在近3年的时间内仍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清理涉诉房的施工现场,使之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并交付给原告,同时要求被告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迟延交房的违约金90万余元。
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涉诉房屋在2004年6月18日已经竣工验收合格,2004年6月15日我公司通知原告于2004年7月1日收房。原告没有按时收房,于8月初才来收房,应视为我公司已于2004年7月1日向范先生交付了房屋。原告所说的地下室渗水经总包方确认其实是返潮问题,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轻微质量暇疵,我公司对地下室进行返修是在履行属于开发商的保修义务。原告拒绝接收房屋系将地下室渗漏等轻微质量暇疵认定为重大质量问题,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涉诉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该问题不影响房屋的安全使用。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范先生表示,其同意按照被告公司返修后的涉诉房屋目前现状接收房屋,被告房地产公司亦表示同意交付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同意以涉诉房屋现状接收房屋,被告亦同意交付房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照准。原告因地下室存在防水质量问题及防水修复工程后的清理工程未完成而拒收房屋,故双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对此被告负有责任,应向原告承担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范先生交付涉诉商品房,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范先生迟延交房违约金人民币72万元。
然而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长达一年之久,原告范先生遂向顺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房地产公司立即交付涉案房屋,并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人民币72万元。
执行法官杨洪涛收到此案后,考虑到此案所涉房屋迟延五年未能交付,已对申请人的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遂迅速与某房地产公司联系,要求其尽快履行义务。某房地产公司以房屋仍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不履行交房手续。范先生则表示要联系新闻媒体,借他们之手将某房地产公司予以曝光。为了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杨法官积极与双方沟通,耐心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要求其换位思考,多站在申请人的角度考虑问题。经过杨法官的不懈努力,某房地产公司表示愿意对房屋进行修缮,尽快交付房屋,并积极与范先生沟通,取得了他的谅解。
房屋交付后,范先生和其女友共同来到顺义法院,向杨法官赠送了写有“恪守公正,促进和谐”的锦旗。范先生握着杨法官的手说:因杨法官的努力,他和相恋多年的女友终于可以在自己的新房结婚了;女友也很感激杨法官,坚持一起来送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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