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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起诉要求腾房 院调解后撤诉续租
2010-01-19 17:01:49 来源:
日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到法院起诉要求原租房者腾房、给付租金和违约金,经法院耐心调解,不仅以原告撤诉结案而且双方化解矛盾后续租。
2003年9月3日,原告秦皇岛办事处与被告刘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的铁道大厦裙楼一层租赁给刘某使用,租赁期限自2003年6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租金为每年20万元,即每年6月及12月的月初三日内交纳后半年房租10万元。如房子到期后转租他人,应提前通知刘某,同时还约定了年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2004年双方又签订房屋租赁补充协议,约定铁道大厦附属平房部分及裙楼一间以同等条件租赁给刘某,缴款方式与前一租赁合同的约定相同。
06年5月23日,原告没有通知刘某,与一美食城签定合同,将房子到期后租给美食城。刘某于2007年下半年起至起诉时未付租金,原告于2009年3月17日向津铁路运输法院提出起诉,法官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进行了调解。调解中原告提出,多次向刘某催要租金,刘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后刘某同意与原告解除合同,但就所欠原告房屋租金仍不予支付;刘某辩称欠房租是事实,但欠租金的理由有三个,一是房子漏水;二是隔壁租户的噪音,使其不能正常营业;三是06年5月23日,原告没有和其协商,就跟海鲜居美食城签定合同,将房子到期后租给美食城,侵犯了合同中约定的刘某的优先承租权。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相关证据。
法院经调解后认为,如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不能化解,即使依法判决也可能造成执行难的问题,留下社会隐患。经过法院多次调解,承办法官对当事人双方以法析理,抓住双方多年承租合同的关系以及双方主要矛盾点进行调解,最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撤回起诉并同意与被告续租该房屋,被告一次性付清所欠房租及新产生的房租。双方当事人对这一结果均表示满意,并给法院送来了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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