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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记在银行卡旁 被同乡翻包偷个精光
2010-01-18 16:06:04 来源:
蔡某把银行卡密码写在了包银行卡的塑料袋上,被一起打工的同乡祁某发现。祁某用蔡某的银行卡及密码将卡内现金5200元全部提走。近日,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以盗窃罪判处祁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祁某在蔡某的暂住地,进入房间并盗取蔡某邮政储蓄卡一张,并于当天下午14时许在某邮政支局的自动柜员机上取出卡内现金人民币5200元,之后将该笔款项挥霍(案发后全部退赔)。
被害人蔡某称,去年夏天,其从甘肃老家来北京做防水工程,住在老板租的平房里。他把工资存在银行卡里,却把密码写在了包裹银行卡的塑料袋上,又把塑料袋放在了自己的旅行包里。
被告人祁某称,他和蔡某在甘肃老家是一个村的,去年夏天他和蔡某一同来到北京打工。由于是老乡,彼此关系不错,祁某经常到蔡某的宿舍里玩,还借用蔡某的旅行包存放自己的衣物,久而久之,便发现了蔡某旅行包中的秘密。
一天,祁某觉得手头缺钱,就向老板请假留在自己宿舍,待其他人上班后,潜入蔡某的宿舍将其银行卡窃走,用密码将蔡某银行卡中的5200元钱全部取走,后将蔡某银行卡放归原处,工作如常。
工程结束后,蔡某在甘肃老家取钱时才傻了眼,赶忙报警。民警给蔡某播放银行的监控录像时,蔡某一眼便认出了祁某。民警随后在祁某甘肃老家将其抓获。祁某老父亲闻讯后,马上向公安机关交齐了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并取款,且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祁某自愿认罪,且能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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