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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设骗局 伪造买受人逃避责任
2009-12-01 16:17:58 来源:
因房屋中介公司伪造房屋买受人,逃避约定的购房责任,近日,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解除陈某与房屋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委托代理出售合同》;房屋中介公司支付陈某违约金九万元。
陈某与某房屋中介公司于2007年12月6日签订《房屋委托代理出售合同》,双方约定由中介公司代理出售陈某202号房屋,并约定委托出售净价不低于180万元。该房产办理完过户手续,房屋交接完毕,陈某收到全部货款后,委托合同自行解除。同时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中介公司如未在合同期内将此房出售,中介公司将在合同届满后15天内由其出资177.5万元整将此房购买。
2009年6月18日,陈某与张利、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陈某拟出售其202号房屋给张利,中介公司为其提供相关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张利应在合同签署前向陈某支付定金1万元,并承诺在2008年7月1日之前将房屋总价款的30%即50万元付给陈某。陈某收取了张利交纳的定金1万元,此后即找不到张利,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没有继续履行。
之后,陈某将房屋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认为中介公司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该房屋至今未能实际出售,要求解除《房屋委托代理出售合同》,赔偿违约金9万元。中介公司辩称,因客户对市场丧失信心,且客户的1万元定金作为陈某的赔偿,中介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陈某通过“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及北京市公安局大栅栏派出所核查,张利的身份证号码不存在,与“张利”出生日期、照片一致的人名叫张燕。在二中院的审理过程中,陈某主张张燕与中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朋友关系,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房屋委托代理出售合同》的延续,中介公司为陈某找到了购房者“张利”,可以免除该公司出资全款177.5万元购买202号房屋的义务,由于拥有“张利”的身份信息的人是张燕,而陈某提交的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张燕与中介公司、中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存在密切联系。中介公司通过免除自己义务的方式,导致202号房屋未能及时出售,损害了陈某的利益,认定中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房屋委托代理出售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陈某要求与中介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应予支持。故作出以上判决。
(本文中张燕与张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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