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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施计意欲“艳照门” 敲诈不成反获刑
2009-09-08 14:00:46 来源:
指使“美女”并在勾引他人发生性关系时破门而入猛拍照,多次以公布照片损毁名誉相威胁,欲敲诈6万元,但因遭到拒绝而未遂。日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08年6、7月份的一天,与周某(另案处理)、胡某(已判刑)预谋后,指使孟某(已判刑)主动与被害人齐某通过手机短信电话搭聊,勾引其到北京市某农家院发生两性关系,当二人脱光衣服还未发生性关系时,被告人王某某、胡某闯入室内对二人拍照。后周某多次以公开照片损毁其声誉相威胁,欲敲诈齐某人民币6万元,因遭到拒绝,敲诈未遂。
被告人王某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合谋,对被害人事实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未遂,能如实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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