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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相互起诉 被法院判决驳回
2009-08-10 15:27:43 来源:
延庆县农民沈某,状告同村张某,要求被告张某给付约定的工资5150元。但由于发包人代某证实自家房屋建设工程是由原、被告共同承包。最终,这起合伙人之间的诉讼被延庆法院判决驳回。
经查,2008年4月份,原告找到代某,要求承包代某家的房屋建设工程,后原、被告一同来到代某家,协商承包建房工程之事,被告与代某签订了承包协议,原告未在承包协议上签字。之后原、被告即找民工开始房屋建设,并共同承诺民工的工资额。后由于原、被告就双方是否为共同承包产生争议。
另查,发包人代某称,自家房屋建设工程是由原、被告共同承包,签订协议时,原告表示他们二人谁签字都一样,所以原告让被告在承包协议上签字。工程进行中,原、被告均管理工地,工程费也是在征得原告同意后,由被告支取,由于二人只顾自己在工程中挣车工费、大工工资,因而双方发生了矛盾。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其应就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提供证据证实,因原告并未提供确实可信的证据,证实双方劳务关系的存在,且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另发包人代某证实自家房屋建设工程是由原、被告共同承包,因此原告以双方为劳务关系为由,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用,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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