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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又受贿 原站长获刑11年
2009-07-15 11:45:44 来源:
身为车站站长,挪用公款又收受贿赂。近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朱某挪用公款、受贿一案进行宣判,裁定驳回朱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1年,时任某车站站长的朱某具体负责购买铁精粉并管理建材经营部给付的货款。2002年1月20日,朱某利用管理建材经营部购买铁精粉货款的职务便利,私自用货款中的人民币203398元购得707.7吨铁精粉,以金盛达公司的名义发运给铁西誉升公司为自己进行营利活动。2002年1月31日,被告人朱某委托金盛达经理景某某从铁西誉升结算了20万元货款,并用于为景某某个人购买红旗牌小汽车,案发后,上述公款未归还。 2002年3月20日,某钢铁有限公司组织部分供应商到泰国旅游,朱某利用主管车站货物组织运输、车皮计划申请的职务便利,告知景某某其要出国需要人民币,景某某给了朱某2万元,朱某用于个人去泰国旅游消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朱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故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责令被告人朱某退缴所挪用的公款以及受贿的款项,依法没收。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朱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对于朱某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建材经营部证实此笔铁精粉业务与建材经营部无关,建材经营部和铁西誉升公司之间没有供货合同,铁路货票上的发货人为金盛达公司,也没有注明是替建材经营部发送铁精粉,上述证据证实朱某不是为建材经营部发送铁精粉,而是进行个人营利活动;朱某的调查笔录和亲笔供词承认因为曾给景某某的公司帮了不少忙才要了2万元,与其和景某某个人之间的业务并无关系,证人景某某证实2万元是给朱某的好处费,与他们之间的个人业务没有关系;朱某在调查阶段对挪用公款和受贿的行为均供认不讳,对被拘留后推翻原来的陈述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对该上诉理由,二审法院不予采纳。故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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