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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争夺“吉祥号” 法院判给登记机主
2009-07-10 15:27:34 来源:
闫先生和万女士原系夫妻,双方于07年4月11日协议离婚。离婚两年后,双方为一个尾号为“8888”的手机号的归属闹上法庭。近日,丰台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了闫先生手机号应为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
闫先生和万女士于2001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后于2007年4月11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万女士的身份证申领了一个尾号为“8888”的手机号码,该号码双方都曾使用过。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房屋一套、网吧器材及投资款、轿车二辆、宠物猫等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权、债务作了分割,但未对手机号码的归属作约定。该手机号的SIM卡一直保管在闫先生处。2009年4月12日,万女士持其身份证到中国移动通信公司营业厅重新办理了该手机号的SIM卡,闫先生所持该手机号码的SIM卡因此失效不能使用。于是闫先生将前妻万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该手机号归自己所有。
庭审中万女士辩称,该手机号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前双方都曾使用过该号码,离婚时双方未对该手机号进行分割,离婚后自己用自己的身份证重新办理了该号码的新卡,并一直在使用该号。该手机号是自己的个人物品,应属于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闫先生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手机号码是他和万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万女士的身份证申办的,该手机号码在法律意义上的使用权人以及该号码产生的数据业务费交费义务人均为申办号码时登记的身份证相对应的人。闫先生是否使用过该手机号码并不影响其权属的确定,闫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万女士间就该手机号码的使用权转移达成了一致,故闫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上的根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闫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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