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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相撞后受伤 都有过错均等责任
2009-07-06 12:04:50 来源:
2009年3月13日,原告宿女士在上班途中行至新街口某小区的小吃部时,与自屋内跑出的被告过某相撞,事发时原告未有明显感觉,一小时后由于感觉疼痛找到被告协尚未果,故起诉至西城法院。
原告宿女士诉称,2009年3月13日下午,其推着自行车准备往工作地点上班,行至新街口某小区西南侧小吃部时,被自小吃部屋内跑出来的被告撞到。当时未感觉身体不适就去上班了。在工作中感觉弯腰疼痛难忍,就找到被告的父亲,被告父亲不认可伤情。后自购药品回家休息。傍晚时分,拨打110报警,调解无效,遂往积水潭医院就诊,诊断胸椎12压缩性骨折,医生建议卧床休息六周。关于赔偿问题与被告协商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476.59元、护理费1260元、误工费2550元、营养费1200元及精神损失费1000元及残疾补偿金。
被告过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当时原告骑自行车自南向北向西拐弯时,一个同事喊她,她回头时没有把持好而车头倒地,撞在被告身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住宅小区内的道路上,不确定因素会随时出现。因此,行人应慎行。原、被告在小区道路上通行时,均没有足够的防范来往行人及过往车辆的意识,导致二人相撞,致使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原、被告对该事件的发生均有过错,应当承担均等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请求医疗费,经法院核实部分,被告应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及伤残赔偿金等请求,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33.07元;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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