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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务却成植物人 前妻获得女儿抚养权
2009-06-30 14:43:13 来源:
公安干警张某离婚后不久在一次执行公务中受伤成为植物人,后被其父母申请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09年3月,其前妻吴某将张某诉上法院,诉求变更抚养权,主张女儿由自己抚养,并要求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近日,怀柔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婚生女随原告一同生活,并由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直至18周岁。
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于2002年2月经怀柔法院调解离婚,经双方协商,婚生女随被告共同生活,由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6年12月,被告在一次执行公务中不幸受伤,治疗后现处于植物状态后被怀柔区民政局评定为一级伤残。2008年10月,被告父母向怀柔法院申请宣告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怀柔法院随后做出了判决,指定被告张某的父母为其监护人。
开庭当日,原告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的父母作为张某的监护人出庭应诉。庭审中,两位老人同意了原告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但认为被告处于植物人状态且每月工资只有2050元,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压力太大,故不同意该项诉讼请求。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抚养关系的归属,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予以确定。由于本案被告张某已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再具备抚养的能力和条件,同时原告又无不利于继续抚养孩子的法定事由,故法院准许抚养关系的变更。关于抚养费问题,法院认为离异的夫妻双方均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虽然本案被告现已丧失了行为能力,但其仍有固定的工资收入,考虑到被抚养人的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并结合被告的负担能力,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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