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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小名开户忘密码 非储户过错银行应付钱
2009-06-12 11:25:19 来源:
王某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将某银行支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存款余额510.42元。日前,西城法院审结了该案。
原告王某诉称,八、九年前,其曾用小名在被告处开户并设置密码,此后存取数次。后原告将密码遗忘,在取款时遭被告拒付。原告认为在其开户时并未实行实名制,有权使用小名开户。因此,现原告为存折持有人,存折中的存款属于他个人所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存款余额510.42元。
被告该银行辩称,该小名于1999年11月20日在其行下属的某储蓄所开户,现该帐户因密码错误输入次数过限被锁定。被告曾持此存折与其进行过协商,但因其行不能确认原告与该小名是否为同一人、原告亦无法提供该小名的身份证件,故未予办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在被告下属的某支行开立账户一个,至2007年该账户中金额为510.42元。后原告持该存折取款时因遗忘密码,且不能出示小名的身份证,遭被告拒付。银行与储户建立储蓄存折,双方的存储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户名为“王某某”的存折系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名制之前开户,原告的姓名与存折开户名称不一致及原告无法提供相应有效证件印证并非原告的主观过错。故判令被告在原告提供存折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址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截至2002年7月1日的存款51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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