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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卖房给女儿 一家三口对簿公堂
2009-06-03 14:39:11 来源:
夫妻因离婚诉讼发生纠纷,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将房屋贱卖给女儿,于是妻子将丈夫和女儿告上法院。日前,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支持了妻子的诉求。
原告刘英诉称,张山与自己在1977年9月结婚,1984年8月离婚后又在1985年1月复婚。张凌是二人之女。 复婚后,两人翻建了一套房屋,该房建筑面积为47.9平方米。2008年12月,二人因离婚诉讼发生纠纷。同月9日,张山与张凌未经自己同意订立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凌从张山处购买房屋,购房款2万元。同月,张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刘英认为,该房屋是自己与张山的夫妻共有财产。张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位将该房出让给女儿张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二人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于是将丈夫和女儿告上法院,要求确认两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英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翻建的房屋享有共有财产权。张山与张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亦未经刘英同意或追认,该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张凌虽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其与张山未经刘英同意擅自约定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不符合物权法善意取得的规定。一审判决如张山与张凌订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以上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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