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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占用村集体土地 八年前租地押金得退还
2009-06-02 13:40:18 来源:
退休教师陈女士一纸诉状将延庆县沈家营镇下郝庄村村民委员会告上延庆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八年前自己为租赁村集体土地而缴纳的租地押金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查,2001年,原告陈女士与被告延庆县沈家营镇下郝庄村村民委员会商量,由被告将该村的一块土地租赁给原告建牛场。2001年7月22日,原告交给被告5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条一份:今收到租地押金50000元。当时的村干部及会计在收条上签了字。由于种种原因,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合同,原告对该地块没有实际占用、也没有其他任何投入。2008年春政府绿化、修路占用了该地块,至此双方已无法签订和履行合同。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退还50000元未果。审理过程中,被告方认可收取了5万元押金,但要求扣除原告每年应给付的占地费4200元,共计29 400元;剩余部分可以退还。
法院认为,原、被告口头商量,村集体将土地出租给原告,用于其建造牛场,被告收取了原告组抵押金5万元,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但双方没有签订合同,该地块原告没有实际使用,现该地块已另有他用,造成合同无法签订及履行,双方均有责任;因此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作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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