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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驾驶撞死捡煤人 司机老板共赔41万
2009-05-18 11:47:23 来源:
司机柴某驾驶铲车在老板贾某承包的煤矸石山场内倒车时,将车后拾煤块的王某撞死。王某家人告上法院,要求贾某、柴某赔偿经济损失。日前,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司机柴某和老板贾某赔偿死者家属41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原告诉称,2008年10月25日9时30分,柴某驾驶无号牌铲车在贾某承包经营的煤矸石山场内由北向东南方向倒车时,车辆左侧车轮撞到王某,造成王某死亡。事发后,交警部门到现场进行了勘验,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柴某为全部责任,王某为无责任。因柴某系贾某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事故,为此,王某的家人要求贾某、柴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尸检费等共计56万余元。
被告辩称:煤矸石场是工作区域,是禁止捡煤的,还有“严禁入内”的明确标识,王某未听劝阻进场捡煤,导致事故发生,王某对此次事故也有一定的责任。此次事故双方都有责任,同意按照过错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柴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驾驶无号牌铲车将王某撞倒,致王某死亡,贾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柴某明知自己不具备驾驶资格,仍驾驶铲车作业,对损害的发生负有过错,故应与贾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王某明知煤矸石山场禁止入内捡煤的情况下,仍然进入作业区域捡煤,未尽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贾某、柴某连带赔偿王某的丈夫和儿子法医检验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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