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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他人商标 网上卖运动帽被判赔
2009-04-24 13:47:50 来源:
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审结美国新纪元帽业有限公司诉常某、窦某侵犯商标权案,认定常某、窦某使用他人商标在网上贩卖运动帽构成侵权,判决二人停止侵害并连带赔偿新纪元帽业公司30万元。
原告诉称,新纪元帽业有限公司为世界著名运动帽设计制造商,是标识为“59FIFTY”文字商标和“NE”变形字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两商标已在中国获得商标注册,注册类别为第25类,核定使用商品为运动帽。2007年底,新纪元帽业公司发现常某、窦某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上述商标,在网上销售带有两商标的运动帽产品,获取非法利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人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49万余元。常某、窦某均予否认,认为涉嫌侵权网站与己无关。
法院经审理还查明,2008年4月,北京市朝阳分局认定常某在朝阳区光华路温莎大道某房屋内对外销售的“NE 59FIFTY”牌运动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对其作出了没收了侵权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万网“域名查询结果”、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公共信息查询”结果、涉嫌贩卖侵权产品往来的电子邮件、涉案名片、银行账户等证据证明窦某是所诉载有介绍侵权产品内容的网站域名的注册人和管理人,常某系该网站的负责人,二人共同从事该网站上被控商品的经营活动。常某、窦某虽然予以否认,但却无有效证据佐证和说明大量巧合事实出现的合理性。朝阳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常某因销售涉案商标的商品接受过朝阳分局的行政处罚,且相关证据显示该侵权行为在常某接受行政处罚后仍在持续,故认定常某、窦某侵犯新纪元帽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成立,两被告理应对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在综合考虑侵权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时间、后果、涉案商标品牌价格等事实情况,以及新纪元帽业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的合理部分,判决常某、窦某立即停止销售所有标注“59FIFTY”及“NE”注册商标的运动帽,连带赔偿新纪元帽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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