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友兵律师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辞职10年发现未转档 怠于行使权利败诉
2009-04-16 14:17:40 来源:
某学校的老师田某将辞职申请寄给区教委,发现自己被区教委辞退后,而档案却一直在区教委处存放。田某认为学校和区教委没有通知自己办理辞退手续及转移档案的事宜,于是将学校和区教委告上了法院。日前,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作出了一审判决。
现年72岁的田某诉称,自己在1976年9月始在某学校工作。1984年10月,自己被派往某经济开发公司任经理,后公司因经营困难解散,由于需要办理公司解散的善后事宜,故自己没有回学校上班,后自己将辞职申请寄给区教委。此后,区教委一直未找过自己。直至2001年出国办理护照调用档案材料时,才发现自己已于1991年被区教委辞退,而自己的个人档案却一直在区教委处存放。
田先生认为,学校和教委从未就辞退一事通知过自己,也没有通知自己办理辞退手续及转移档案的事宜,使自己不能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及退休手续。遂起诉学校和区教委,要求两被告为自己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赔偿因滞留档案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10.7万元。
区教委辩称,田先生与区教委没有劳动关系,田先生是在学校工作,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而学校不具备保管档案的条件,区教委作为学校的上级单位,代学校保管田先生的档案,所以区教委作为被告属主体不适格。
学校则辩称,1991年以后,田某向学校提出辞职申请,此后再未来校工作。直到2001年,田某因出国办理护照才开始查找档案。自1991年至2001年间,田某没有寻找过档案,也不存在经济损失。其在2001年为办理出国护照寻找档案时,已年满65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论田某是辞职还是自动离职,均不能再办理社会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是某学校教师,属国家干部,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管理。区教委、学校未转移档案的行为并不违法。而田某直至2001年,其在办理出国护照需要提供个人档案时,才开始查找,表明其自身怠于行使权利,故对相应后果应自行承担,缺乏合法依据,一审判决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 大家都在看

花费了巨资购买的别墅,交付后却发现因顶部天窗窗框小于窗户洞尺寸,导致漏雨漏雪,业主遂将开发商诉至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