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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核帐“不差钱”当事人认可把诉撤
2009-04-15 15:02:34 来源:
近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时,法官通过细心核对有关单据,发现上诉人提出的一审判决其给付的电费数额过多的上诉理由根本不能成立,甚至一审判决支持的数额比上诉人提出的数额还要少。于是,法官及时与上诉人沟通、核对,取得上诉人的认可后,上诉人于庭前主动撤回了上诉。
2001年3月,铁路某公司与某饭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租给某饭店从事餐饮经营。双方约定,某饭店除应按时交纳租金外,还要自行承担其使用的水、电、燃气等费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饭店多次逾期不交纳房租,拖欠水、电、燃气等费用。铁路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饭店给付拖欠的房租、水费、燃气费、电费合计550266.99元。一审法院判决:某饭店给付铁路某公司上述费用合计464312.37元,其中2007年所欠电费为96226元。
该饭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 2007年的电费计算有误,应按双方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公式重新计算。二审法官在阅卷过程中,花费了三天的时间,逐一核对了卷宗中的电费单据。又用上诉人提出的计算公式重新计算了电费数额,通过对比,发现用公式计算的数额为99802.16元,比一审判决的96226元还多。上诉人提出上诉显然不合情理,分析起来应是其没有仔细计算、盲目上诉的结果。于是,法官找到上诉人,告知了这一情况。上诉人经过计算,认可了这一事实,于第二天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一起纠纷,还没有进入开庭审理,就被化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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