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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配”非“附送” 消费者诉商家被驳

2009-04-14 15:05:02 来源:


“选配”非“附送” 消费者诉商家被驳

   消费者认为商家没有履行附送配件的义务,遂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价金。崇文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消费者的起诉。

    原告金某诉称,其于2008年1月17日在被告处购买了一台mp3文曲星复读机,价格为255元。被告在销售时没有按照购物合同附送全部的配件。后金某支付了115元在被告处购买了一张容量为2G的SD卡。金某按照产品使用手册对该机进行调试过程中发现,SD卡应属于原机附送的配件,金某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欺诈。现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赔偿购机费740元,并履行合同中的附送承诺,返还购买SD卡的价款115元,以及赔偿误工费及交通费1300元。

    被告辩称,原告购买的该型号产品附件中不包括SD卡。在该产品的使用手册中已明确记载SD卡只是选配附件而不是赠送附件,其需要消费者单独购买。同时,没有SD卡不影响复读主功能的使用。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产品使用手册中第五页“三、用户必读1、配件配置”中记载“购买时,请确认如下附送品和配件是否齐全:①高保真立体声耳机一副;……⑦选配SD卡”。该文曲星的生产厂家北京金远见电脑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型号为A-108的文曲星牌mp3复读机在出厂销售时,不随机赠送SD卡,也不就该公司生产的任何型号机器单独配售SD卡。”                  

    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产品的使用手册中已明确记载SD卡为该产品的选配件,并非本产品必须配置的附件。从书面文意应理解为SD卡不是本产品的赠送附件。且在原告购买产品当日及至第二日其再次去被告处另行购买SD卡时,被告均未承诺SD卡为本产品的赠送附件。故原告主张被告卖予其的诉争产品没有附带选配件SD卡的行为构成欺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赔偿其误工费及交通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法院亦不支持。综上所述,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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