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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葬提前打开墓穴 未告知家属陵园赔偿
2009-04-10 16:23:49 来源:
“我们今天上午办理父母骨灰合葬,为什么提前一天将我父亲的墓穴打开?”2008年12月1日,袁先生在门头沟区某陵园气愤的指责陵园工作人员,并将陵园告上了门头沟法院。2009年4月8日,法院一审判决陵园赔偿袁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千元。
袁先生诉称,2006年2月,自己与某陵园签订墓穴购建管理协议。2008年11月29日,袁先生的母亲病逝,袁先生到陵园处联系母亲与父亲骨灰合葬事宜。后与陵园约定于2008年12月1日上午9时左右到陵园办理父母骨灰合葬事宜。当日,袁先生兄妹三人到达父亲墓穴后发现,陵园的工作人员已于前一天在未通知家属的情况下擅自将墓穴打开,墓穴的内盖被弃之于路旁,墓穴碑盖已被移动,随葬物品也已不清。袁先生认为陵园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精神损失,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陵园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陵园方面辩称,2008年11月30日,袁先生通知我方要于次日办理其父母骨灰的合葬事宜。后我方为了保证合葬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行业惯例,于2008年11月30日15时后对袁先生父亲的墓穴进行了清理,将墓穴水泥盖提前打开。实际上我方行使的是服务和管理职能,并不存在侵权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陵园在未告知家属的情况下,将袁先生父亲墓穴打开,其行为侵犯了袁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且陵园所说根据行业惯例单方将墓穴提前打开的主张,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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