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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债“绑架”债主 事情败露锒铛入狱

2010-03-15 11:47:48 来源:


为讨债“绑架”债主 事情败露锒铛入狱

     为索取欠款,债主强行将债务人“绑”走,对其进行殴打,强迫其写下欠条。密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孙某经济损失共计8438.16元。

    近日,债主张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受害人孙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处被告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受害人孙某经济损失共计8438.16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依法在押,由于其未履行赔偿经济损失的判决,受害人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2004年12月7日晚,张某以孙某欠其煤灰款为由,伙同他人在孙某家门口强行将原告孙某拽上自驾的金杯车,拉至河北省兴隆县青松岭附近一山沟处对孙某进行殴打,强迫孙某写下19.39万元的欠条。次日凌晨,张某等人将孙某送回孙家后驾车逃走。孙某随即报案。2009年4月15日,检察机关以非法拘禁罪将张某诉至法院,孙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密云法院故作出上述判决。但判决生效后,张某并未履行赔偿。因张某正在服刑当中,孙某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

    目前,此案正在执行中。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非法拘禁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本案中,张某为所取债务剥夺了孙某的人身自由,故应依法以非法距今罪定罪处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孙某因张某殴打致伤,有权就所花费的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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