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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叫停自由裁量权滥用
2009-03-26 11:27:06 来源:
环境保护部今日(25日)出台了《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首次对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统一规范。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规定,排污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处其违规排放期间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2至5倍的罚款。
在目前正在实施的环境法律
处罚可从五千元到五万元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为了节省运输和处置费用,江西省上饶市某企业的职工李某偷偷把工厂里的废渣运到偏僻地方,正准备倾倒时,被刚好路过此地的环保执法人员发现。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68条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元和5万元之间有10倍的处罚空间,到底是罚5000元还是5万元,不光当事人心里没底,就是执法人员也觉得难办。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些都是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所作出的规定。其实,在这部法律中,类似的规定还远不止这些。比如,对于企业私设暗管排污的,环保部门可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环保部门可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等等。
据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专家王灿发介绍,在现行环保法律中,给予环保行政部门这种自由裁量权力的法律不止水污染防治法一部,像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都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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