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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虚构承包项目 五旬汉诈财85万获刑

2009-06-18 14:13:57 来源:


私刻公章虚构承包项目 五旬汉诈财85万获刑

  6月18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伪造假公章,采用签订合同的方式诈骗他人履约金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85万元人民币。

    经查,被告人朱某在2007年元月至2007年9月任江西省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在此期间,被告人朱某未向县城建部门办理任何工程许可证,在明知弋阳县赣东北贸易广场没有开发项目的情况下,谎称要开发万方商务会馆和公寓楼的事实,用私刻的江西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假公章,在2007年2月和4月先后与李某、玉山县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承建协议书,分别骗取了李某、玉山县建筑公司的履约金30万元和25万元。

    2007年6月22日,被告人朱某谎称弋阳县赣东北贸易广场工开发第三期工程,并以江西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江西安顺爆破拆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石方工程承包协议》,还将已抵押给银行的房产店面作抵押,骗取了江西安顺爆破拆迁股份有限公司履约金30万元。

    2007年9月,被告人朱某将江西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给王某,被告人朱某骗取的85万元履约金均未入公司财务,被其个人占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私刻的江西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与李某、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合同内容,并提供虚假担保,骗取李某、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人民币55万元。

    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江西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江西安顺爆破拆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合同内容,并提供虚假担保,骗取江西安顺爆破拆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0万元。虽然当时签订合同时,被告人朱某是以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公司财务上也出具收款收据,但此款却由被告人朱某占有,存放在其中国农业银行的卡上,由其支配,因此,其行为属于假借公司名义,为个人谋利的合同诈骗行为,三次合同诈骗共计人民币85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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