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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社会抚养费 报账员主动投案自首获轻判
2009-05-19 14:05:42 来源:
使用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向所属辖区生育夫妇收取计生抚养费,却截留部分未上交国库,5月15日,广西巴马县首例挪用计生抚养费案在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黄光构成挪用公款罪,免除刑事处罚;退出的赃款20287.99元,退回给巴马瑶族自治县那桃乡计划生育服务所。
2006年2月至2008年8月间,黄光在担任巴马县那桃乡计划生育服务所报账员期间,使用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向所属辖区生育夫妇收取计生抚养费管理使用,前后共收得计生社会抚养费427782元,仅上交国库金额187100元,按开具的收费发票尚未上解国库金额共240682元。未上交国库款项中,除尚在各收款人手中现金91987元,用于单位业务及其他开支共127328.14元外,余款21366.86元,黄光于2006年12月至2008年6月间,擅自挪用支付其建私宅的材料款及工钱6238元,支付其个人向信用社贷款利息4625.47元,支付其个人参与函授大专学习学费1380元,赔还其个人借款3000元,用于其个人日常生活开支6123.39元。扣除2008年6月27日挪用支付贷款利息1078.87元未满三个月外,实际挪用公款计20287.99元。案后,黄光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过,且其所挪用公款及涉案未上解社会抚养费已全部退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黄光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黄光认罪态度较好,所占用的赃款已退清,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光案发后所退出的赃款20287.99元,属于巴马县那桃乡计划生育服务所征收所得的社会抚养费,依法应退回给巴马县那桃乡计划生育服务所。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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