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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向儿媳讨债 亲家公出庭作证不“护犊”
2009-04-27 13:22:26 来源:
好心借钱给儿媳妇的父亲治病,等到还钱的时候儿媳死不认账,出乎意料的是,亲家公却出庭为自己作了证。4月24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05年6月份,家住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的费炳贤的大儿子与本镇的马丽梅谈起了恋爱,费炳贤感觉马丽梅各方面条件都不错,就同意了儿子与其交往。婚前,马丽梅的父亲病重住进了医院急需要钱治病,马丽梅遂多次上门向费家借款。2005年9月16日,费炳贤把多年积攒的两万元钱借给马丽梅,并且签订了“借款协议书”一份,双方协商约定用期一年,到期不还,超期天数为月息二分。
到了还款日期,费炳贤多次上门讨要,已成为费炳贤儿媳的马丽梅总是避而不见。2008年8月3日,费炳贤拿着“借款协议书”向法院起诉,要求马丽梅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
审理中,马丽梅称协议书是费炳贤利用自己签名的空白纸制造的假协议,称自己的签名和整个协议内容是两个时间段写成的。马丽梅称自己2007年因与丈夫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及家人劝解提出撤诉,撤诉时商定写三份撤诉申请,她按照费炳贤之意在三张空白纸上签上了名并按了手印后离去。于是,法院调取了当年的民事案卷中的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是“巩义市司法局西村镇法律事务所”的稿纸,内容是用碳素水笔所写,而本案中借款协议所写的是“河南省巩义市石化有机化工厂”的稿纸,签名是蓝色钢笔水所写,与马丽梅所述不一致。庭审中,协议书签名的证人马丽梅的父亲出庭作证,证明了马丽梅从原告处借到了2万元钱的事实。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借原告2万元现金的事实成立。被告未按约定实践归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对此纠纷的形成负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判决被告马丽梅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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