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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水泥款签空头支票 建筑公司判赔2.5万余元
2009-04-07 15:12:16 来源:
胡某作为二建公司的项目经理在延庆县康庄承揽建筑工程,为此自刘红处购买水泥,但胡某给付刘红的却是一张空头支票。刘红将二建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二建公司给付原告刘红水泥款25788元。
二建公司承认被告胡某是其公司项目经理,但称胡某购买其水泥一事公司不知情。因胡某与二建公司之间构成表见代理,刘红起诉后,被告二建公司应向刘红赔偿全部货款。
经查,2005年8月,被告二建公司在延庆县康庄镇承接建筑工程,被告胡某作为被告二建公司的项目经理负责具体施工。在施工期间被告胡某自原告处购买水泥,共计合款25 788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胡某给付原告一张一万元的转账支票,但该支票空头。原告诉至延庆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所欠水泥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二建公司承认被告胡某系其项目经理,但称胡某在施工过程中系自筹资金,为此不同意全额给付水泥款;原告提交收料单和被告胡某的书面说明材料,能够证明二被告在施工期间购买其水泥并拖欠水泥款的事实。
法院认为,胡某与二建公司之间已经构成表见代理,因此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胡某作为被告二建公司的项目经理,在负责具体施工期间购买原告水泥并拖欠水泥款,其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被告二建公司承担。故判决被告二建公司给付原告刘红水泥款二万五千七百八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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