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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心月嫂难觅到 准妈妈怒告家政公司
2010-01-08 14:39:05 来源:
吴女士起诉称,2009年10月24日,她与北京一家母婴护理服务中心签订提供月嫂服务的合同,吴女士交纳了500元的订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保证。服务中心称吴女士若提前一个月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服务中心会退还500元订金。合同签订后,吴女士对服务中心安排面试的月嫂并不满意,服务中心也迟迟没有安排新的面试,因此吴女士提出解除合同并返还订金,但服务中心拒绝返还订金。
吴女士认为,服务中心的行为违背合同订立时的本意及缴纳订金的本意,在签订合同时,服务中心称缴纳订金只是走公司的流程,是一个形式。吴女士在缴纳订金时特意询问如果在她预产期(2010年2月8日)之前一个月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退还500元的订金,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称可以并在订金的收据上做了说明。鉴于以上事实,吴女士在与服务中心协商未果,将服务中心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订金500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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